各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公办高中请于今年9月6日之前将本学年新招收的择校生、扩招生人数和收费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后报送我局物价管理股。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汕头市物价局文件
汕价〔2008〕1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大中专院校(含成人院校、技工学校,下同),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前必须按规定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的项目、标准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费政策也应进行公布。严格按收费许可证和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无许可证收费或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不实行登记的,学生有权拒绝缴费。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公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杂费后,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农村中小学校还不得收取借读生书杂费和校服费。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学生入学注册时向学生收取。活动费要按次收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应及时退还家长。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观看电影,不得预收观影费。
各中小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学校不得以录取学生为由要求家长捐资、赞助。
严禁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超长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收费班。
三、严格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和扩招生的管理。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规定,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按规定收取)。各学校在招生中不得突破“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规定。规范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的收费,不得突破批准的规模招收扩招生,扩招生学杂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各有关学校择校生和扩招生招生人数和收费情况,请在今年9月10 日之前按附表认真填写后送我局收费管理一科,各区县的学校由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汇总(逐校填列)后报我局。
四、规范高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收费行为。根据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文件规定,全省高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收费项目已明确,应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面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的教材资料费要按学年结算公布,多退少补。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不得擅自改动学生宿舍住宿条件,变相提高住宿费标准。对住宿费中已含热水费的学校不能再向学生收取热水费。
民办高校学费备案后,要按规定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教材资料费每学年结算一次并公布,毕业时,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宿舍的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由学生自主购买,不得强行统一配备。民办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民办高校在招生简单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民办高校网页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收费政策变动后,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进行公示方准收费。按规定需报批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费,严禁各地方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学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